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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H**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不予批捕、建议缓刑)

新年第一天走出看守所

侦查阶段委托,嫌疑人在起诉前得以取保并建议缓刑

案件承办人:岳珍锦律师

 

一、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涉嫌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

承办律师:岳珍锦律师

承办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今

二、案件正文采集

H某某被指控涉嫌在驾校考试中组织人员帮助考试佩戴无线蓝牙耳机和针孔摄像头进行作弊,涉及时间长达三年,组织考生多达百余人,并在2024年一次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现场被当场抓获,涉案人员十余人,该情节所面临指控对应罪名刑期高达三至七年。

三、办案过程采集

2024528日,当日家属前来律所咨询并办理委托。

202461日,岳律师即安排会见,对案件事实和涉案行为有全面了解,并对嫌疑人做相关罪名的法律普及。

20246月期间,岳律师多次前往驾校考试场地进行实地观察,并根据情况多次会见,了解考试基本流程与指控作弊行为的结合模式。

20247,岳律师向办案检察院递交不批捕意见,后被通知不批捕意见不予采纳。

20248月至10月期间,在继续侦查的期间内,岳律师通过了解嫌疑人家庭特殊情况,侧面收集家属身体状况书面材料。

202411月,阅卷并对在卷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分析、反复核验,终于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发现关键书证,并积极形成书面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人员沟通。

202412月,两次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同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承办检察人员多次当面沟通。

2024年12月27日,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在卷证据,并重新强调取保必要性,并得到检察官积极回应,嫌疑人自由看见曙光。

202412月,2024年最后一天,公安机关通知岳律师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结论是变更羁押措施。

202511日,嫌疑人走出看守所,在新年第一天回到家中与父母子女相聚。